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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模范校友评选办法》意见的通知

2021/03/06 | 发布人: jyyzgz | 查看: | 来源: 揭阳一中广州校友会
在穗校友:
标杆引领,模范先行。2020年,我会会员、会员企业在抗疫战线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在各行各业各领域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人物。2021年,我们将迎来建党一百周年,为更好地带领广大校友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更好地贯彻我会“思源、传承、服务、发展”的办会宗旨,表彰先进,树立标杆,激励广大校友争先创优,在各行各业各工作岗位上再创佳绩,以昂扬的姿态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力勇为,我会决定自2020年度开始,每年评选“模范校友”。
“2020年度模范校友”人选的评选工作已顺利开展,秘书处于1月8日向广大校友征集人选(详见《关于征集“2020年度模范校友”人选的通知》);于1月16日提交理事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初评名单;为使得评选工作更加客观、全面,更加公平、公正,于2月3日进一步向广大校友征询初评名单意见(详见《关于进一步征询“2020年度模范校友”评选意见的通知》);如疫情防控允许将择期举办颁奖仪式。
为了更好地做好模范校友评选工作,根据校友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秘书处起草了《揭阳一中广州校友会模范校友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请广大校友提出宝贵意见,秘书处将进一步修改完善评选办法后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3月12日。
联系人:82届黄林湃,联系手机/微信:13925137621。


揭阳一中广州校友会秘书处

2021年3月6日




附件:《揭阳一中广州校友会模范校友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揭阳一中广州校友会模范校友评选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揭阳一中广州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思源、传承、服务、发展”的办会宗旨,表彰先进,树立标杆,激励广大校友争先创优,在各行业系统、各领域、各工作岗位上创佳绩、树榜样,根据校友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模范校友评选工作在党支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模范校友评选工作每年评选一次,逢5年、10年会庆年可组织5年度、10年度模范校友评选。

 

第二章 评选表彰条件

第四条 模范校友应具备校友会会员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作突出,受各级党和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负责人。

(二)在本系统或本行业成绩突出,当年受各级党委、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工、青、妇表彰的人员。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抗疫英雄等。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显著贡献,受到广泛好评,起到模范作用的先进工作者。

(四)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显著贡献,受到广泛好评的模范。

(五)其他工作先进、在本系统本行业起模范作用的先进工作者。

(六)为校友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五条 每次评选根据第四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第三章 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评选模范校友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评选推荐模范校友的程序:

(一)制订评选标准。每年年终由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年度模范校友评选标准,征求理事会意见,并经会长会议审定。

(二)面向全体会员征集人选。公开向广大校友发出征集年度模范校友人选的通知,面向全体会员征集人选。

(三)发动校友会各机构推选人选。发动党支部、理事会、咨委会、监事会,校友会各分设机构(包括各片区校友联谊会,教育系统、医务界、企业界等各行业系统校友联谊会,博士团、艺术团,各球队等),各年级、班级积极推选人选。

(四)秘书处审核。根据以上推选程序后,由秘书处根据本评选办法有关规定及当年度具体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五)理事会审议。经秘书处审核的名单提交每年一度的理事会会议审议,会前需征求理事会理事意见并报会长会议审议。

(六)公布评选名单及进一步征询意见。为促使评选工作更加客观、全面,更加公平、公正,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评选名单(含获评事迹)需通过校友会公众号予以公开,并进一步征询意见。

 

第四章 模范校友的奖励

第八条 模范校友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一般应举行授牌仪式,并颁发奖品或纪念品。

第九条 获评模范校友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由秘书处按程序推荐进入校友会各机构参与校友会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条 模范校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触犯刑律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第十一条 取消模范校友荣誉称号,由秘书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报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校友会理事会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归校友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于2021年 月  日经校友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 月 日起试行。